查看原文
其他

案例评析|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未被现有技术记载时技术启示的判断

赢在IP
2024-08-26
本公众号旨在为公益目的 传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如果对比文件中没有记载某一技术特征所起到的作用,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基于其掌握的常识性知识可以确定该技术特征所起到的作用,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中的该技术特征与其他对比文件结合以解决相同技术问题。

供稿:阮辰、杨宇宙

编辑:阮辰、杨宇宙
裁判文书请戳
(2020)最高法知行终320号





案件事实


上诉人湖北汤始建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始建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96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月20日通过互联网远程在线的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始建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谭颖,三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修雪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汤始建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8月17日针对专利号为200910065112.4,名称为“水平力承载桩及其生产工艺”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权而作出的第370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有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不应被宣告无效。汤始建华公司对被诉决定确定的两个区别特征无异议,但对技术启示的认定有异议。
基于区别特征(1),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管桩极限弯矩和开裂弯矩的差值,改善管桩的延性,避免出现脆性破坏,提高管桩的抗弯性能。故被诉决定存在两个错误认定:第一个错误点,区别特征(1)不是公知常识。即同时采用非预应力钢筋和预应力钢筋的配筋方式,用以改善混凝土管桩的延性、避免脆性破坏、提高抗弯性能,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现有技术通常采用提高管桩混凝土的预应力的方式,包括提高预应力钢筋的预应力和增加钢筋数量的方式,均是针对预应力钢筋进行改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思维,但其存在的缺陷有容易脆断、性价比失衡、不能改善极限弯矩和开裂弯矩相差不大的问题,本专利创造性地首次提出可以额外添加非预应力钢筋来解决,并非是容易想到的。第二个错误点,证据3并未公开区别特征(1)。证据3只公开了隔震筒桩的结构,但没有记载任何组成部件的各自作用,显然未提到非预应力钢筋能够起到抗弯作用,即未公开非预应力钢筋的作用以及设置方式。结合证据3的图6来看,证据3筒桩的应用场景、工作原理和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完全不同,结构和制造方法也完全不同。证据3的筒桩用于建筑物抗震,通常环境是使用于建筑基桩,正常使用时只承担纵向力,当地震发生时,筒桩的多层切片状结构,使得其可以通过自身主动变形,缓冲水平力冲击,避免剪切力集中在一点导致桩身断裂最终使得建筑物倒塌,从而达到吸能隔震的效果,无论哪个场景下,均不涉及本专利要解决的抗弯技术问题。另外,证据3的钢筋穿设在切片状桩部件通孔内,预应力筋和非预应力筋及桩部件均未固定连接,不存在钢筋笼,制造方法上是先制作混凝土桩部件,然后将钢筋穿设在桩部件中,与本专利和证据2的“预应力筋或非预应力筋和螺旋筋连接为一体形成钢筋笼,再浇注混凝土”不同。鉴于证据3的筒桩不是整体的,不能用于江河护堤、道路护坡等环境,与本专利的结构、制造方法又存在较大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证据3与证据2结合,证据3不能给出利用非预应力钢筋与预应力钢筋的混合提高管桩延性、改善管桩抗弯性能的技术教导。
基于区别特征(2),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管桩在水平力特征明确场合下的抗弯性能,降低成本,提高性价比。故被诉决定存在如下错误认定:区别特征(2)不是针对证据3的改良。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意识到护堤护坡场景下水平受力特征明确,并因此可以作出与各向同性的建筑桩基不同的设置,即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并未被发现。由于管桩受拉区内钢筋受力大小与钢筋位置有关,表现出“远大近小”的受力特点,在管桩承载的水平力方向明确的环境下,本专利发明人意识到将非预应力钢筋集中设置在受拉区域内或设置在夹角为120度的对称扇形区域内,可以明显提高管桩在该方向的抗弯性能。在钢筋数量不减少的情况下,与非预应力钢筋均匀分布在整个截面相比,区别特征(2)在特定方向上具有更好的抗弯性能,具有更高的性价比。其次,证据3的筒桩在受到水平力时,切片状桩体整体横移,其内设置的钢筋也整体横移,各位置钢筋受力均匀,不会呈现“远大近小”的受力状况。“远大近小”的受力特点存在于构件弯曲的状态,即只有在构件弯曲的状态下,才会存在特定的受拉区域。对于证据3的筒桩而言,其变形过程不是弯曲,因此不存在特定的受拉区域。在受力方向明确的场合,针对证据3的非预应力钢筋的布置进行改进,也不会提高证据3筒桩的抗弯性能,故在证据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常规的改进获得区别特征(2)。




争议焦点




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进一步地,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将本专利与证据2的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本院认为




对于区别特征(1),结合说明书第[0002][0003]段记载内容可知,本专利基于该区别特征所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全预应力混凝土基桩的延性,避免脆性破坏,提高抗裂性能。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本专利所给出的技术手段是在螺旋筋上绑扎、固定非预应力钢筋,形成预应力钢筋与非预应力钢筋混合配筋的方式,从而实现提高承载基桩在承载水平力方面拉扯力的技术效果。证据3已公开了预应力钢筋与非预应力钢筋混合配筋的方式,与本专利所采用的配筋方式一致。证据3虽然没有具体记载该技术手段在现有技术中起到的作用,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基于其掌握的关于预应力配筋及非预应力配筋性能的常识性知识,可以确定该种混合预应力配筋方式所形成的是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会产生改善全预应力混凝土基桩的延性,增加结构的韧性和能量吸收能力,避免脆性破坏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3中的混合配筋方式用于证据2中,以提高基桩水平承载力。
至于汤始建华公司的上诉主张,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并经各方当事人确认的公知常识证据看,本专利所涉水平力承载桩事实上为一种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件,基于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特点,为解决受压时预应力钢筋的脆断,会引入非预应力钢筋增加延性,拉伸的钢筋为预应力钢筋,没有拉伸的钢筋为非预应力钢筋,混合一起的配筋方式改善采用该种混凝土结构的延展、抗弯性能,对应用在梁还是桩、柱、筒等结构件来说,对使用在江河护堤、道路护坡、深基坑支护还是抗震建筑等不同环境而言,均是基于该类结构件物理特性的变化,没有任何不同,进行不同环境下的适应性调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做法。即汤始建华公司称区别特征(1)不是公知常识、本专利创造性地首次提出额外添加非预应力钢筋改善极限弯矩和开裂弯矩,均没有事实依据。至于汤始建华公司称证据3并未公开区别特征(1),本专利与证据3的应用场景、工作原理和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不相同,证据3不能给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3应用到证据2的技术启示,本院认为,本专利与证据2、证据3均属于建设工程领域中的桩基工程范畴,证据3给出的应用场景为将因地震导致产生水平力影响的建筑桩基环境,本专利说明书第[0020]段所记载的应用场景包括江河护堤、道路护坡、抗震建筑等,亦均是可能存在水平力影响的工作场景,二者均用于需提高水平承载力的工作场景;对于工作原理和解决的技术问题方面,虽然证据3与证据2及本专利形成基桩的方式不同,但因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通过额外添加非预应力钢筋的方式来解决全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容易脆断、延性差等技术问题,形成基桩的不同方式并不影响证据3给出在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件中混合配筋的技术启示。此外,证据3明确记载的“多个通孔6、7中插设有预应力钢筋8和非预应力钢筋9,在这些预应力钢筋8和非预应力钢筋9中,通过拉紧预应力钢筋8而对桩主体10施加预应力”筒桩主体结构,系通过图示披露的预应力钢筋、非预应力钢筋混合配筋与多个隔震筒桩结构的组合方式,使得该隔震筒桩主体承受地震中强大的水平力和轴向拉力,其中施工方法的不同,即先切片柱状桩混凝土构件再套插预应力钢筋和非预应力钢筋柱形成筒桩主体,不影响水平力承载既可以通过筒桩的切片状桩部件方式又可以通过具有抗弯、延展性的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件的混合配筋方式一并实现,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对证据3及其附图的阅读,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会知晓这种混合配筋方式的目的就是提升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整体的水平承载力,从而可以将其应用到相同或近似技术领域中。汤始建华公司称证据3不能给出利用非预应力钢筋与预应力钢筋的混合提高管桩延性、改善管桩抗弯性能的技术教导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绑扎方式,是本领域常用的固定钢筋的方式;对于基桩结构,无论是管桩、方桩还是筒桩,均属于本领域基本结构和制作方式,且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被诉决定认定证据3给出了将区别特征(1)应用于证据2的技术启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区别特征(2),汤始建华公司主张基于该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管桩在水平力特征明确场合下的抗弯性能,其次是降低成本,提高性价比。对此,本院认为,如前所述,由区别特征(1)和公知常识内容可知,本专利系通过混合配筋的方式在混凝土结构件中,以增强相关结构件的水平承载力,从而提高相关结构件的抗弯性能,对于不同水平力特征明确场合下的结构件抗弯性能的提升,均是通过布置混合配筋这一技术手段实现的。汤始建华公司主张通过将非预应力钢筋设置在受拉区域内或设置在夹角为120度的对称的扇形区域内,可以明显提高管桩在该方向的抗弯性能,但本专利并未具体阐述除混合配筋方式对于提高受力区域水平承载力所起到的作用之外,对于非预应力钢筋位置的特殊设定,具有明确的科学、实验依据,并在提高桩基抗弯性能方面能够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或带来其他有益的技术效果。由于解决提升管桩抗弯性这一技术问题是基于区别特征(1)而非区别特征(2)所实现的,在不同适用环境中,将本专利所涉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桩,基于该类结构件的物理特性,进行不同的适应性调整,采取改进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而容易想到的。故汤始建华公司基于区别特征(2)解决的是管桩水平力特征明确场合下的抗弯性能提升的技术问题,基于现有技术存在的该技术问题并未被发现的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结合说明书第[0004]段记载内容可知,基于区别特征(2),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合理设置非预应力钢筋,以减少钢筋用量,降低成本。证据3中的附图4已经公开了预应力钢筋与非预应力钢筋均匀分布在筒桩截面的设置方式,以适用于地震引起的水平力方向不特定的情形,对于水平力特征明确的场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节约成本,容易想到仅在所需对抗水平拉力的受拉区域或夹角为120度的对称的两个扇形受拉区域内进行混合配筋设置。因本专利说明书未进一步阐释夹角为120度的对称的两个扇形受拉区域这一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带来的有益效果,故区别特征(2)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被诉决定据此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往期精彩案例评析|QQ空间相册内容能否构成现有设计?案例评析|专利权属纠纷败诉后无效该专利违背诚信原则案例评析|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相应技术启示的判断案例评析|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技术方案的判断案例评析|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认定




公益免费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请关注微信号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赢在IP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